公告日期:2025-11-12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
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
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
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
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
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
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
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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