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公开募集前,公司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产
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
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
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
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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