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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7:31:30 股吧网页版
韦尔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9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13
第七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15
第八章 资料存档...... 20
第九章 附 则......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除库存股外)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批进度而调整。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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