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规范管理办法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交易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及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管人员和有关雇员买卖公司股票,以及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高管人员和有关雇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关于高管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有关雇员包括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监事或雇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高管人员之关联人包括下列情形:
(一)高管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高管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高管人员应当确保上述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第四条 高管人员在买卖、持有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事先填写《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高管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网站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权益披露系统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等),以及其关联人的相关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相关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高管人员保证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高管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公司的高管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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