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4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7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8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
度......11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11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3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14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14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15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6
第十三章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及通报......16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16
第十五章 附则......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前款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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