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3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5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6
第六章 法律责任......6
第七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除了须满足和符合《公司章程》和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相关监管机构不时提出的其它规定和要求外,还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十条 被担保方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 担保申请书;
(二)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 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四) 企业董事会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
(五) 企业董事会授权其借款的决议;
(六) 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
(七) 企业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的合资合同、章程或董事会决议;
(八)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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