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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8:37:46 股吧网页版
韦尔股份: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1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2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4

第五章 罚 则......4

第六章 附 则......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述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负责人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六)上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三条 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审议。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要把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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