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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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实业”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祥和实业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祥和实业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祥和实业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祥和实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祥和实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祥和实业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祥和实业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天台
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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