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
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投资者负有诚信义
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
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1)公司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
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
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浙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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