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进行
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
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0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
以下简称“解释 18 号”),就“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中“关
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解释 17 号”文件和“解释 18 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执行。
(五)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因执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本公司追
溯调整了 2024 年 1 月 1 日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调减其他应付款 3,824,883.54 元,调增预
计负债 3,824,883.54 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
金额为 0 元。本公司追溯调整了 2024 年 1 月 1 日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附注,调减其他应付款
3,824,883.54 元,调增预计负债 3,824,883.54 元。同时,本公司对 2023 年度合并比较财
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调减销售费用 995,864.16 元,调增营业成本 995,864.16 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合并)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母公司)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资产负债表项目:
其他应付款 17,971,315.05 14,146,431.51 18,333,303.05 14,508,419.51
预计负债 3,824,883.54 3,8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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