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20 日。
2025 年 4 月 23 日,股东李晖提出临时提案;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除增加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经核查,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属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提出的时间距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也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发出了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7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江场三路 19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
和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0,776,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7.2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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