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节 股票交易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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