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长和董事处
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
会、股东会的组织和文件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监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本公司透明度;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意一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及权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勤勉诚信
地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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