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和会议正常秩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节 股东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股东会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享有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不得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法定由股东
会行使的职权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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