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作为其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等。
第二节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选。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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