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595 号
致: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九洲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九洲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外沙路 99 号)。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 年中期分红授权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投资预算的议案》;
11.《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2《.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因向银行申请授信而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13.《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股东花莉蓉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审查后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就本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