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若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津贴标准,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
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组织结构调整等为依据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补贴、福利等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并待《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正式施行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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