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2人,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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