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及有关方案;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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