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贵州三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程
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合规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信
息披露及各项工作开展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合规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合规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合规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合规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合规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合规部负责人应当为
专职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
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合规部职责:
(一)修订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二)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情况;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指导、协调审计建议的落实;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负责公司审计中介机构的协调与管理;
(十)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合规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对采购供应链行为的审计、对生产过程管控的审计、对收入、费用、资产的审计以及对信息披露的审计。
审计合规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
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
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内审部门未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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