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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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四)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或主体,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
等规定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必须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裁或分管投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或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裁或分管投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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