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 50%以上或拥有相对控制该企业多数表决权的股权比例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不得以公司或子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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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方必须符合以下资信标准:
(一)具有良好的银行融资信誉;
(二)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及披露
第八条 申请由公司进行担保时,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
作日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的情况及措施。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由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应由被担保人向子公司提交上述文件,经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将相关董事会决议及附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或子公司的资料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作出评估,在形成书面意见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应及时进行披露。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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