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和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和组织。按照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确定性划分,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董事会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制度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方案以专人、邮件、特快专递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方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人、邮件、特快专递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提议的事项;
(二)总裁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要召开该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节 议案的征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通知发出之前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三节 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会议通知或资料签收表。董事或其他与会代表应于收到会议通知或资料时签收。独立董事收到通知时应及时回复。
第十七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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