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和公允,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其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内部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
(二)根据客观标准对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对公司有利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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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三)对公司已经取得批准的关联交易的协议订立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四)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就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和合理性进行沟通;
(五)在其认为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的日常定价审核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核工作结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和财务控制;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备、报告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其它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或以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资源。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定价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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