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友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集友股份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9]201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
股票 18,599,255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1.56 元。截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 400,999,937.8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1,598,621.73 元,募集资金净额 389,401,316.07 元。
截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9]00031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159,287,148.78
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
币 109,514,102.60 元;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
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6,753,046.18 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3,020,000.00
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240,207,416.34 元。与
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 10,093,249.05 元,主要系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始终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存入、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年产 100 万大箱烟标生产线建设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9年8月8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和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与全资子公司安徽集友时代包
装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已于 2022 年度注销。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保荐机构变更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安徽集友时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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