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6-006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7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袁志双先生因涉嫌短线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
近日,袁志双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 号)。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袁志双:
你涉嫌短线交易鼎信通讯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你任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11 月 26 日,你卖出鼎信通讯股票合计 61 万股,成交金额
为 485.37 万元;11 月 27 日,你买入鼎信通讯股票 20 万股,成交金额 161.20 万
元,存在将持有的鼎信通讯股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袁志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以 12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青岛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主体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袁志双先生个人,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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