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5-060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及权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繁忆先生和王建华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相关股东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曾繁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76,189,44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7.02%;王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91,574,8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04%;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曾繁忆先生和王建华先生变更为曾繁忆先生一人。
曾繁忆先生和王建华先生承诺,自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之日起,双方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上市时所作的减持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曾繁忆先生和王建华先生(以下统称“双方”)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拟解除此前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曾繁忆先生和王建华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双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曾繁忆先生和王建华先生变更为曾繁忆先生一人。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解除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为保证对公司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确保正确经营决策,
促进可持续发展,曾繁忆先生和王建华先生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并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协议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本协议所称的一致行动,系指协议双方所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就每个议案或事项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或协议双方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每一议案以其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全部表决权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或在公司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需表决情况下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二条 一致行动安排
2.1 双方确认,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并鉴于双方的良好信任关系,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继续保持一致意见,以保持公司经营稳定及发展。
2.2 关于双方在董事会的一致行动
(1)在公司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双方应采取或促使其提名的董事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双方应按照或促使其提名的董事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权;
(2)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均应事先与双方协商一致;
(3)双方应在公司董事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商一致,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按协商一致的表决意见行使其表决权;
(4)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如需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所提名的董事作为其代理人;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应按前述协商一致的表决意见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2.3 关于双方在股东大会的一致行动
(1)双方在公司股东大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公司的股份表决权;
(2)任何一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双方协商一致;
(3)双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表决意见行使其表决权;
(4)任何一方如需委托他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应委托其代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形成的意见进行表决;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应按前述协商一致的表决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第三条 协议双方同意
如果协议双方按照 2.2 款及 2.3 款的约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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