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 I J I NG DH H LAW F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641号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641 号
致: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信通讯”)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
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宜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以上前提,本所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确立及解除的相关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为巩固双方对公司的有效控制,曾繁忆及王建华经友
好协商,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续签了《一致
行动协议》,同意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双方同意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曾繁忆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 2029 年10 月 11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终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签署之日,曾繁忆与王建华均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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