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5-033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未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赔付金额 21,065.30 元(不含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处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上诉。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间内,经综合研判、评估后决定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31
日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鼎信通
讯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及 2025 年 2 月 8 日
披露的《鼎信通讯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送达
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 02 民初 1258 号】,涉及原告 1 名自然人投资者。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建华
被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7,785.3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原告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司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7,785.30元、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青岛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02民初1258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建华赔偿投资损失款共计21,065.3元;
(二)驳回原告黄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被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5元,由原告黄建华负担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非终审判决,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间内,经综合研判、评估后决定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