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友升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
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
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
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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