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友升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避免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金行为, 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公司防
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垫付工资与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人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 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
提供资金; 代偿债务;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
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
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
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需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股东会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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