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控股子公司, 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的当选,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
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 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 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原则上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
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
状况、营运状况、行业背景和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
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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