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行为,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 第一大股东;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
的相关行为, 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规范行使权利, 严格履行承诺, 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 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
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 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
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 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行使权
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直
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
产的完整性:
(一) 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
施;
(二) 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 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 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 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
手续;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
员的独立性:
(一)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 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 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 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
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