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 规范公司
的投资行为, 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
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 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四) 股票、基金投资;
(五)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
批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依
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
东会审议, 并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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