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友升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
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
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
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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