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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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汇通控股、公司 指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指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指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激励计划(草案)》指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授予权益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本所及本所律师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审计报告》 指 容诚事务所对汇通控股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2331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3704 号
致: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汇通控股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洪雅娴律师、张诗韵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汇通控股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汇通控股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汇通控股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汇通控股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激励计划实施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仅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汇通控股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报告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资产评估、财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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