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04
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天富龙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39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0,000
股,并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00,01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64,470,10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539,898 股。
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和战略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2,057,286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5.51%。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3,347,457 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 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数量为 18,709,829 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8 名。上述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现该部分
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其股份锁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海成、詹勇、潘道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经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5、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上海熙元进出口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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