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3 17:57:03 股吧网页版
华之杰:华之杰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4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2、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3、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多方面打造人力资源优势,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事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事中心及下级部门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等待期、行权安排、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4%

日当日止

自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3%

日当日止

自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3%

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下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