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83 号
致: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进行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报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司系由苏州华之杰电讯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761 号文同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500 万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股票在上
交所主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票的简称为“华之杰”,股票代码为“603400”。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持有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8
月 7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2801654XC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的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成
立日期为 2001 年 6 月 6 日,营业期限为 2001 年 6 月 6 日至长期。根据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公司已经登记成立,经营状态正常。
经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38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
健 审 [2025]6-39 号 ) 、 公 司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进行查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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