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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8 15:30:37 股吧网页版
华之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主承销商”或“中信建投”)的委托,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以下称“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料,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公司及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

1

“上汽金控”)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盈峰集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团”)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称

3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中保投基金”)



中信建投股管家华之杰1号战略配售集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4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华之杰1号资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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