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勤[2025]-F-【007】号
致: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管理办法》”)以及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从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2025年8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14:00在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公司会议室(主会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海归小镇研发中心1期3B栋7楼公司会议室(分会场)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希龙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当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股东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03,87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760%。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398人,代表股份数12,040,1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0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01名,代表股份115,912,19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2.6262%。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会经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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