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股票代码:603399 股票简称:永杉锂业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注册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
二〇二五年五月
公司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
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方式,公司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对象为永宏投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永宏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全资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 6.9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71,839,080 股(含本数),
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3.94%,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发行数量按舍去末尾小数点后的数值取整。
7、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8、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9、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10、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
11、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12、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规定,本预案已在“第七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等进行了说明,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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