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相
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五、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制定的《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七、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宏投资”)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永宏投资签署的《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15 日
(本页无正文,系《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袁思迦:____________ 侍孝云:_____________ 王东:_____________
2025 年 5 月 1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