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第四条 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案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并建立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的姓名;
(五)审议的议案;
(六)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意见;
(八)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