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后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起抗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6,535,647.00 元/12,332,502.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案件的结果而定。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苏检控民监受[2025]80 号”、“苏检控民监受[2025]81 号”的《受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公司因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书》过程中就易事达一直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易事达也因该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2021 年 3 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因公司不服
一审“(2020)苏 0591 民初 3212 号”、“(2020)苏 0591 民初 2904 号”的民事判
决,同月公司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 年
10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因易事达不服二审
“(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2021)苏 05 民终 5359 号”的民事判决,向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 年 4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 1544 号”、“(2023)苏民申 1720 号”的《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 年 5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 1544 号”、“(2023)苏民申 1720 号”的《民事裁定书》,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再 215 号”、“(2023)苏民再 216 号”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终审判决,后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1年3月9号、2021年3月24日、2021年10月20日、2023年4月8日、2024年5月28日、2024年8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苏检控民监受[2025]80号”的《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再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2、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苏检控民监受[2025]81号”的《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再215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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