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以保证、质押、抵押等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所进行的担保行为。承诺书、保证书、各种形式保函等任何具有担保效力的文书均应纳入担保管理。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在其执行董事、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严格限制对外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可以预计年度担保总额,根据对外担保金额、被担保对象的资质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程序。
公司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合并净资产的40%,单个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65%以上的公司,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有所增加。
第八条 严格限制对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发生以下情况的,需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评估担保风险:
(一)因股权结构变化对被担保公司不再具有控制权,担保应解除没有解除,到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
(二)对控股子公司外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没有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而需要提供反担保的;
(三)其他需要对控股子公司以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和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全额提供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公司或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根据被担保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信程度、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及项目风险程度,确定反担保方式。申请担保人或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后方可担保。
(一)反担保的金额应当与担保的金额相当;以非现金性质资产提供的反担保,担保物的价值须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
(二)提供非保证方式的对外担保,不得接受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三)采取抵押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资产不得抵押。
(四)采取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权利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
(五)若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规定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