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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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指派的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
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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