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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泰生物:万泰生物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证券部负责定期更新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保管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和决议等文件,财务部负责建立和更新关联交易台账并及时沟通预警,共同配合协助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证券部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6.1.1条、第6.3.2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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