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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泰生物:万泰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本公司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原因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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