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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00:14:00 股吧网页版
退市制度改革成效显现 “应退尽退”成共识
来源:证券日报

  被证监会认定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一个月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元成”)又锁定了交易类退市。11月10日晚间,*ST元成发布公告称,截至当日收盘,该公司股票收盘总市值已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5亿元,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和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除了*ST元成,今年以来,还有2家公司情况类似,目前均以交易类退市程序摘牌退市。在市场人士看来,这表明退市制度改革成效显现,“应退尽退”已成为市场共识,投资者“用脚投票”则进一步加速了A股市场的优胜劣汰。问题公司加速出清,不仅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也强化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市场化力量加速出清

  10月10日,证监会通报严肃查处*ST元成严重财务造假案件,因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和利润,证监会拟对该公司罚款3745.46万元,对5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4200万元;同时,*ST元成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此后,*ST元成股价一路走低,10月13日至11月10日,公司股价连续21个跌停板,跌幅超过60%,并最终触及主板公司市值类退市指标。

  无独有偶,今年以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高鸿”)等公司均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通报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股价连续走低,在2个月内就又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并最终以交易类强制退市程序退市。

  东方集团、*ST高鸿分别于4月30日、11月11日摘牌退市。这两家公司在退市前尚未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股票摘牌退市,历时分别为约2个月和3个月,显著快于需等待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加速了公司退市进度。

  这一现象凸显了资本市场的深刻变化。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郑登津对《证券日报》表示,一方面,投资者更关注企业基本面,对存在重大违法或持续亏损的企业不再盲目炒作,市场定价趋于理性;另一方面,监管层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叠加对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问题公司正加速出清。

  “对于涉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投资者首要考虑的是规避风险。”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过程体现了市场的自主筛选能力,避免违法公司因等待正式的行政处罚等原因长期滞留资本市场。

  多元指标精准狙击

  自去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财务类退市、交易类退市、规范类退市等强制退市指标进一步优化完善,资本市场多元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

  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11月11日,今年以来已有28家公司摘牌退市。以最终退市类型来看,10家交易类退市(含市值退和面值退),9家财务类退市,5家主动退市(含2家吸收合并),3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1家规范类退市。

  此外,2家公司已经收到交易所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将以交易类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退市;2家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

  从已经退市和锁定退市的30家公司来看,多家公司同时触及两类退市指标,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退市”“财务类退市+交易类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财务类退市”等。

  王智斌表示,从退市类型上看,今年以来,多类型退市并行且出现指标叠加的现象,打破了以往退市集中于交易类、财务类的格局,标志着退市制度已实现全链条覆盖。多元退市格局的形成,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运转。

  郑登津表示,退市标准从严,多类退市指标并行,提高了市场出清效率,避免出现“僵而不退”现象。同时,退市常态化也推动资金向优质企业集中,促进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发挥。

  “退得下”也要“退得稳”

  在资本市场常态化退市格局下,“退得下”的同时也要“退得稳”。为了强化退市投资者保护,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不断健全退市投资者制度机制,并推动在实践中落地。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等三方面入手,对健全退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作了规定。

  从年内已经退市的公司来看,3家主动退市公司提供了现金选择权。另据公开信息,多起公司虚假陈述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如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同时,该案被法院选作示范案件。

  王智斌认为,为了实现“退得下”“退得稳”,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证券法配套规则或司法解释,将控股股东、实控人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下的回购、赔付责任上升为法定义务,实现风险出清与投资者保护的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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